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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毅達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07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386號20樓之8
經濟部於本日預告「中華民國113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草案,與112年度躉購費率相比,除太陽光電微幅下修外,其餘能源則持平或微幅上漲;另基於鼓勵公民電廠、集合式住宅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將不及100瓩之太陽光電屋頂型級距,細拆為1瓩以上不及10瓩、10瓩以上不及20瓩、20瓩以上不及50瓩、50瓩以上不及100瓩共4個級距。經濟部說明113年度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草案(詳如附表)重點如下:一、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採一年二期,按各分類容量級距區分費率,其中屋頂型1瓩以上不及10瓩,維持112年度費率水準;其餘分類級距呈現些微幅下修;整體第一期平均費率為每度4.4801元。二、風力發電:維持112年度費率水準,不及30瓩陸域風電,躉購費率每度7.4110元,30瓩以上陸域風電,躉購費率每度2.1286元;離岸風電,躉購費率每度4.5085元。考量浮動式離岸風電的成本資訊有限,未來將持續蒐集國內外案例資訊後滾動調整。三、生質能發電:有厭氧消化設備(沼氣發電)分類,躉購費率微幅提高為每度7.0192元;無厭氧消化設備分類,維持112年度費率水準,即每度2.8066元;農林植物分類,維持112年度費率水準,即每度3.1187元。四、廢棄物發電:維持112年度費率水準,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類,躉購費率每度3.9482元;農業廢棄物分類,躉購費率每度5.1407元。五、小水力發電:維持112年度費率水準,不及500瓩級距,躉購費率每度4.8936元;500瓩以上不及2MW部分,躉購費率每度4.2285元;2MW以上,躉購費率每度2.8599元。六、地熱發電:不及2MW容量級距,躉購費率微幅提高為每度5.9459元;2MW以上容量級距,維持112年度費率水準,即每度5.1956元。七、海洋能發電:維持112年度費率水準,即每度7.3200元。經濟部表示,除延續112年度各項加成獎勵機制外,為兼顧太陽光電併聯態樣多元性及反映最新升壓站設置情形,113年度獎勵及配套機制修訂重點在於太陽光電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機制作法,說明如下:一、GIS屋內型升壓站設置型態判定方式調整為「依建築法請領使用執照,且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另GIS開關設備亦須位於建築物內。二、於計算輸電線路長度時,將升壓站調整區分身分為「設置者/設置者以外」。經濟部能源署補充說明,廢棄物躉購費率預告內容雖維持112年度分類及費率,針對外界近期對於SRF各項建議,經濟部能源署說明將朝依照廢棄物處理方式及料源不同分別研訂不同費率,或改列至汽電共生費率等方向檢討,將再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與環境部研商強化管理機制,協助國內廢棄物去化及提升自主能源。針對外界關注今年度是否新增浮動式離岸風電躉購費率,經濟部能源署說明,考量浮動式離岸風電目前國際成本資訊有限,已訂於1月26日召開「離岸風電浮動式風場示範規劃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歡迎業者共同參與並提供資訊,亦將持續蒐集國內外案例資訊後儘速訂定。經濟部最後表示,113年度躉購費率草案歷經3場次審定會議、9場次分組會議(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各3個場次)縝密討論,並將循例辦理「113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草案聽證會」,屆時歡迎社會各界參與並提供寶貴意見,後續將再召開審定會針對各界意見予以討論,並加速完成審定作業及費率公告程序,以利再生能源業者進行投資規劃。 https://www.ledaplus.com.tw/hot_484198.html 113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草案預告,廣徵各界意見 2024-07-16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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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 ...

經濟部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為穩健推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已於110年6月10日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決議太陽光電設置案件適用110年度下半年費率者,得選擇適用110年第1期上限費率;並同意108-109年度獲得同意備案之案件,其完工費率期限通案得展延三個月。

經濟部表示,考量我國已公布三級警戒期將近二個月,整體而言使太陽光電系統建置受到影響,並進一步影響推廣目標達成。為緩解市場壓力、分散施工期程,故於今(10)日召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審定會進行討論,期望在兼顧躉購制度及設置目標達成的同時,讓業者能有效配置施工期程並陸續恢復設置,降低業者趕工壓力以維護工安與品質。

經審定會討論,考量疫情嚴峻為突發狀況,其所導致工程延宕,屬太陽光電業者不可預期之通案因素,基於相關適法性及合理性,兼顧推廣目標量達成,適度反映市場情況與維持合理投資誘因,並避免因費率調整後造成業者拖延完工,故決議凡適用110年度下半年費率者,得選擇適用110年第1期上限費率,以符合目前情勢所需。

經濟部補充說明,本次審定會亦針對完工費率期限之展延進行討論,基於110年度完工案件均得適用第一期上限費率,故110年部分不另訂展延規定;另針對108-109年度因本年度疫情而再次受影響案件,考量我國目前已公布三級警戒期將近兩個月(5/15~6/28),併同考量復工後之工期規劃排擠效應,因此決議先就108-109年度同意備案案件之完工費率期限得展延三個月,若後續疫情持續嚴峻及其三級警戒仍持續延長,則將納入111年度審定會再滾動檢討。

經濟部強調,本次會議決議事項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及「中華民國110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17點規定,依法召開審定會針對上開突發之情勢變遷研議解決方案,協助業者於疫情嚴峻下仍能安全施工並兼顧國內再生能源整體發展目標持續推動。


新聞取自於經濟部能源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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